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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正明訴上海工程成套總公司、無錫市環境衛生工程實驗廠專利侵權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陸正明,男,49歲,上海市環衛廢棄物處置管理處工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工程成套總公司(原名上海經濟區環保節能工程成套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喬金,總經理。
           上訴人陸正明因專利侵權一案,不服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91)滬中經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查明,陸正明于1989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組合篩碎機”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87207485.4)。無錫市環境衛生工程實驗廠(下稱環衛廠)承擔了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一九八五年全國城鄉建設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中有關“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技術的開發研究”的研究任務后,于1989年4月委托上海工程成套總公司(下稱成套公司)對篩分破碎機進行研制。上海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受原審法院委托,組織專家對成套公司研制的“篩分破碎機”進行技術鑒定后認為,該設備與陸正明的專利權利要求中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等同。原審法院認為,環衛廠為完成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達的科研項目,委托成套公司對篩分破碎機械進行研制,屬于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對陸正明專利權的侵害。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判決對 陸正明訴訟請求不 予支持,一審訴訟費用3010元由陸正明負擔。陸正明上訴稱,原判認定侵權事實后,適用法律錯誤,成套公司在陸正明取得專利權后制造篩分破碎機,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構成侵權;環衛廠將篩分破碎機使用于垃圾處理的生產,亦構成侵權。故要求撤銷原判決,判令成套公司、環衛廠停止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成套公司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5萬元;成套公司、環衛廠負擔一、二審訴訟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環衛廠承擔了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稱建設部)《一九八五年全國城鄉建設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中“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技術的開發研究”項目后,于1989年4月8日與成套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成套公司對環衛廠后處理車間關鍵設備——篩分破碎機進行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的成套技術服務,費用13萬元。同日,成套公司又與東臺市環境機械設備廠簽訂協議書 ,約定由東臺市環境機械設備廠按照成套公司提供的設計圖紙、要求,承擔篩分 破碎機的加工、制造、運輸、現場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費用107800元。環衛廠于1989年8月開始使用由成套公司提供的篩分破碎機,已支付費用11萬元。1990年6月6日,國家建設部、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建設委員會組織對環衛廠、同濟大學環境工程系承擔的“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技術的開發研究”項目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研究成果符合課題要求,建議在計量、焚燒等工藝設施和設備方面進一步完善配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對篩分破碎機進行勘查,環衛廠仍在使用篩分破碎機,但該設備中原有的粉碎裝置、清孔裝置在一審訴訟期間拆除。根據環衛廠提供的統計材料,該廠1992年垃圾處理產量7000余噸,每噸垃圾平均售價4.59元,用于銷售垃圾的運輸費用20萬余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成套公司研制的篩分破碎機與陸正明取得的“熟化垃圾組合篩選機”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等同的事實清楚!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關于“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規定,是指在實驗室條件下,為了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探索研究新的發明創造,演示性地利用有關專利,或者考察驗證有關專利的技術經濟效果。根據環衛廠與成套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約定,成套公司為完成環衛廠后處理車間篩分破碎機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任務,直接利用陸正明已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技術設計制造機械設備,然后銷售給環衛廠使用的行為,不能視為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專利的合法行為,構成對陸正明專利權的侵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環衛廠在科研項目通過鑒定后,已無垃圾篩分破碎機的科研任務,使用成套公司制造、銷售的侵權產品處理垃圾,且又有一定銷售的行為,屬于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亦不符合“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有關專利”的條件,應認定侵權。
           據此,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由此給陸正明造成的經濟損失,可按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計算損失賠償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91)滬中經字第8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工程成套總公司賠償陸正明經濟損失2萬元;三、鑒定費1000元,由上海工程成套總公司負擔500元,無錫市環境衛生工程實驗廠負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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