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根鍵入,同時包括高頻漢字在內的一、二、三級簡碼,詞匯輸入一律只需擊鍵四次,即二字詞輸入每字前兩個字根碼,三字詞輸入前兩字的第一個字根碼和第三字的前兩個字根碼;四字詞各取提、二、三、四字的第一個字根碼,五字詞以上,各取一、二、三及最后一字的第一個字根碼;
本發明的特征在于:采用經優化(優選)的220個字根構成對簡、繁漢字和詞語依形編碼 的編碼體系,將其字根分布在下述5個區共25個的鍵位上,
區 位 字母 代碼 字根
1 1 G 11 王壬一干千夫
2 F 12 土士二十雨寸
橫 3 D 13 大犬三石古廠
起 4 S 14 木西丁
類 5 A 15 開七 工
2 1 H 21 目且 卜上
2 J 22 日曰 早蟲
豎 3 K 23 口川
起 4 L 24 田甲車四力
類 5 M 25 山 由貝幾門
3 1 N 31 禾
2 B 32 白手斤扌
撇 3 V 33 月用乃彡 豕
起 4 C 34 人亻八
類 5 X 35 金鳥兒钅
4 1 Y 41 言廣文方讠亠丶圭
2 U 42 立辛二丬 六 疒
捺 3 I 43 水不小
起 4 O 44 火業米灬
類 5 P 45 之辶廴 冖宀
5 1 T 51 巳己尸心習巳乙 忄
2 R 52 子了耳也
折 3 E 53 女 刀九
起 4 W 54 又 巴馬
類 5 Q 55 弓匕五纟
以此構成的對漢字進行快速輸入的優化五筆字型計算機漢字輸入鍵盤!
與此同時,河南省專利管理局于1991年1月15日就專利申請權問題作出處理決定,認定“優 化五筆字型”屬于職務發明。1992年2月26日,中國專利局將“優化五筆字型”發明專利權授予河南省計算中心、北京市王碼電腦總公司、河南省南陽地區科委、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 會四單位。
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是在五筆字型第三版即“優化五筆字型”技術申請專利后,由一些技 術人員根據減少字根,易學易記,增強規律性,提高鍵入速度的目的改進形成,于1986年3月完成。社會上廣泛使用的是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
1992年,東南公司在制造銷售的東南漢卡中使用了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東南漢卡中使用 的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經過對比,二者確有許多相同之處,如將漢字按照傳統的書寫順序拆分成若干個組字部件即字根,用若干個字根拼合成一定的漢字;用漢字的橫、豎、撇、捺、折五種基本筆畫書寫漢字,把一個字根按照傳統的筆順分解成橫、豎、撇、捺、折五種基本筆畫即“五筆”的組合,將“五筆”按順序分別以數碼1、2、3、4、5進行編號;按照漢字五種基本筆畫的編號把漢字字根分成5區25組,將這5區25組同計算機輸入鍵盤上26個英文字母鍵位中的25個鍵位對應,建立漢字字根組同各個鍵位編碼的對應規則;在輸入漢字時,按照傳統書寫順序輸入該漢字的第一字根、第二字根等的鍵位編碼,通過字根拼合輸入漢字,采用最多為四個鍵位編碼輸入一個漢字;將漢字按照字根間的位置關系分成左右、上下、外內和獨體四種基本字型等。但是,這些基本相同的技術特征均屬于公知公用的技術,在“優化五筆字型”專利中也僅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說明當時申請人也承認其為公知公用技術。
經過將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相比,兩者的不 同點在于:
(1)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相比,所用的字根減少了21個,它是 由199個字根組成的編碼體系,而第三版專利技術所用的字根為220個。已獲美國、英國專利權的五筆字型第二版技術所用的字根數為235個。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中這種字根減少,并不是簡單地在五筆字型第三版所用的字根中進行取舍,而是在公知公用的字根集中另行篩選的結果。兩者中大部分相同,只能說明這些字根在拼合漢字中使用頻度較高,而字根總數及使用頻度則是一些學者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
(2)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在五個區位字根所對應的鍵盤鍵位發生了變化,“優化五筆字型 ”專利技術中五區下面五位對應的字根,在五筆字型第四版中移位到了第三區的位置,在標準的英文鍵盤上作比較,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的編碼有很大不同。這種鍵位排列的變化,帶來了一定的技術效果,結合其它變化,使五筆字型第四版比五筆字型第三版的漢字輸入速度大大提高。
(3)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減少了字型,即由“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中使用的左右型、 上下型、外內型和單體型四種變成左右型、上下型和雜合型三種,使用戶的思維過程大大簡化,從而減少了用戶對字根的記憶困難和對字型的記憶難度,也為最終取消字型區分打下了基礎。
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五筆字型第三版技術上述三點不同,使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產生了 實質性進步。編碼字根的作用在于組合漢字,因此,利用編碼字根解決計算機漢字輸入技術的發明人在選取編碼字根時,一方面希望能夠組合起上萬個常用漢字的這種編碼字根的數量盡可能少,使用戶易學易記;另一方面又要求具有相同編碼的漢字即重碼漢字盡可能少。這兩個目標在技術處理上具有一定的對立性。然而,只有既易學易記,又能減少重碼的編碼方案才有可能使用戶接受。
在五筆字型第四版中采用由199個字根構成對漢字依形編碼的編碼體系代替五筆字型第三 版中采用的由220個字根構成對漢字依形編碼的編碼體系,具有明確的技術目的。第三版技術以減少重碼為第一目標,用戶易學易記為第二目標;第四版技術以用戶易學易記為第一目標,而把減少重碼作為第二目標。第四版為了達到其技術目的,采用了減少編碼字根的數量、增強字根分組的規律性,配合減少字型,精減編碼規則等技術手段,形成了由199個字根構成對漢字依形編碼的新的編碼體系。這表明,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的開發具有明確的不同于五筆字型第三版的技術目的。實踐證明這一改進產生了明顯的技術效果,使得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的最高輸入速度比五筆字型第三版的最高輸入速度提高近一倍。
一審法院審理情況及判決結果
王碼公司訴稱:我公司是“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和該專利權的唯一行使人。東 南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東南漢卡系列產品中非法移植、改裝、使用了該專利,給我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要求東南公司:(1)立即停止一切對“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的侵權行為;(2)消除對“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形象所造成的不良影響;(3)向王碼電腦總公司公開賠禮道歉;(4)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人民幣。
東南公司辯稱:“優化五筆字型”專利不能覆蓋所有五筆字型技術。五筆字型技術發展沿 革十年來的基本工作之一就是不斷優選字根,優化編碼規則。自1983年至1986年四年間,五筆字型技術發展了四個版本。第一版本是235個字根,第三版本是220個字根,第四版本是199個字根。獲得專利的“優化五筆字型技術”是第三版本。共220個字根。該專利是以220個字 根及其鍵盤位分布作為唯一獨立技術特征的。而東南公司開發的東南五筆漢卡系列產品采用 的是張道政的簡繁字根漢字輸入技術和1986年版的五筆字型第四版。東南公司從未使用過第 三版五筆字型技術。而王碼公司總裁王永民也承認,這幾個版本應當也完全可以成為各自獨立的發明專利。故王碼公司的指控是毫無根據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王碼公司的無理起訴。
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并沒有限定必須使用英文標準鍵盤。盡管在說明 書中提到將字根定義在標準通用英文鍵盤的字母鍵上,但這只能理解為對在使用英文標準鍵盤時的進一步說明,無法得出不能使用其他鍵盤的結論。所以以漢字字根在標準英文鍵盤上對應英文字的變化來考察三版和四版的區別是沒有意義的。另外,即使就三版與四版在英文鍵盤上字根對應英文字母上的變化來說,因為只是在不改變編碼體系的情況下,調整了兩個區的字根分布,這種改變雖然對提高輸入速度有作用,但不足以認為具有實質性的進步。正因為如此,不能采納被告以字根在英文鍵盤上對應英文字母為條件而計算出的編碼不同的漢字數量的結果。
2.原告和被告雙方所爭執的字型變化問題。盡管原告在其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沒提及第三 版采用幾種字型,但是在其說明書中明確記載了四種字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所以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提字型概念,應當限定為說明書中記載的四種字型。原告在訴訟中所述其專利權利要求書沒有限定字型的觀點,不能采納。
3.關于被告提出的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有關的已有技術問題,涉及到該專利授權 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這不屬于本案審理的范圍。一審法院只根據“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所確定的保護范圍來審理本侵權糾紛案。
4.漢字的計算機輸入技術有其特殊性。該技術在進步過程中的漸進與實質意義上的改變 的界限往往不像其他技術領域那么容易劃分。因此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條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為指導來審理此案。一審法院認為,我國的專利制度作用在于保障和促進科學技術不斷地進步和發展。一方面要對發明人獲得的專利權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又不能因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而妨礙科學技術的進步。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原告獲得專利 權的“優化五筆字型”(第三版)技術相比較,(1)減少了21個字根。這種減少,是經過大量的研究工作才取得的成果。在很少增加重碼的前提下減輕了使用者記憶的負擔;(2)第三版的四種字型在第四版減少為三種字型。從而減輕了使用者在輸入識別碼時對字型分類判斷的 困難。以上“第四版”與“第三版”的兩點差異,對提高漢字輸入速度和易學性確有進步。但這些進步是在第三版基礎上進行改進所取得的。從整體上看,無法得出第四版技術已經突破第三版的編碼體系及其字根在鍵盤分布的方法的結論。第四版的主要技術特征仍然落入“ 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以第四版所取得的進步為由而不顧“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的存在,任意使用第四版技術,不符合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原則,對專利權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認為,第三版技術與第四版技術實質上是一種依存關系,或稱從屬關系。使用第四版技術,確實有一部分技術因素是第三版所不具有的,但是第四版技術又包含了第三版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因此實施第四版技術時應當與“優化五筆 字型”專利權人協商,對其中含有第三版技術部分應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否則專利權人的利益就無法保障。而“優化五筆字型”的專利權人在使用第四版技術的人愿意支付合理費用的 情況下亦不應當拒絕該人使用第四版技術。不然勢必形成專利權人對所有五筆字型技術的不 正當的壟斷,是不利于漢字輸入技術發展的。被告東南公司在使用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時未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權持有人王碼公司協商,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損害了原告王碼公司的利益,應予補償。原告王碼公司要求支付使用費是合理的,但支付40萬元使用費的數額過高,不能全部予以支持。根據以上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條、第12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東南公司支付給原告王碼公司24萬元。二、被告東南公司今后繼續使用第四版五筆字型技術,應當與原告王碼公司協商,支付合理的費用。三、駁回原告王碼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東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1.一審判決未對“優 化五筆字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出準確、清楚、完整的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專利 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為準,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相加,構成了五筆字型第三版技術方案,限定了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允許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對其保護范圍作任意擴大的解釋。2.一審判決對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的創造性的認定有重大錯誤:(1)關于編碼規則,一審判決認定,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對區位進行的調整“沒有改變第三版編碼體系,調整了兩個區的字根分布位置,這種改變雖然對提高輸入速度有作用但不足以認為具有實質性進步”與事實不符。(2)關于字根數和字根拆分比例,一審判決認定:“第三版技術選用的字根為220個,而第四版技術選用了其中的199個字根”,這里“其中”一詞的出現,顯然不符合事實。五筆字型第四版的字根選取根本沒有局限于第三版的字根總數和字根,而是增加和補充了五筆字型第三版中沒有的字根,刪去了第三版中的一些字根,從而使五筆字型第四版的字根更加科學,更加合理,更加規律,更方便實用。(3)一審判決書對五筆字型第三版技術中鍵盤和區位變化的認定是不準確的。在英文鍵盤上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和 五筆字型第三版技術的鍵盤與編碼對應關系的極大差異達到了83.81%。但一審判決卻以五筆字型第三版即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限定字根一定要在英文鍵盤上,從而對上訴人提供的對比結論不予采納。不僅忽略了差異事實,也忽略了專利技術的發明目的。同時,一審法院在不考慮鍵盤編碼的情況下,輕易地得出了“漢字字根在標準英文鍵盤上對英文字的變化來考慮第三版和第四版的區別是沒有意義的”結論,顯然不是以事實為根據的。(4)關于字型變化,五筆字型技術的發展歷史表明,在第四版技術以前,“五筆四型”是五筆字型技術的一個基本理論。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改為了“三型”,這是一項重大突破,從而為徹底取消“字型”打下了基礎。隨后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五筆字型第八版技術取消了字型概念,驗證了第四版的這一創造性。3.一審判決的依據和結果不能自圓其說。(1)關于“支付使用費”。一審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巨額使用費的根據是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五筆字型第三 版技術是依存關系,事實上,第四版根本不必依存第三版就能獨立存在。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實施的第四版技術中包含了第三版技術中的必要特征”為由,判令上訴人應同第三版技術的專利權人協商并支付合理費用,但判決書卻并沒有指出:“包含”是指“覆蓋了全部必要技術特征”還是“部分必要技術特征”?照此推理第三版技術也包含或含有了公有技術,那么是否第三版技術的所有者也應該向公有技術的完成者支付費用呢?專利法規定支付使用費的前提只有一類,就是非權利人實施了他人的專利,這就是說,只有當第四版技術覆蓋了第三版技術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時,實施第四版技術才能構成實施第三版技術。而事實上,一審判決已經認定第四版技術至少在字根、字型和鍵位排列上并沒有實現第三版技術。既然沒 有實現,又怎么構成實施,又為何支付使用費呢?(2)關于回避訴訟請求事項。一審訴訟案由是專利侵權,因此一審法院的審判活動應當圍繞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和為何構成侵權作出結論。但一審判決中,沒有反映案件審結時應有的結論,即未認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但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巨額使用費,顯屬錯誤。據此,上訴人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1993)中經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王碼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情況及判決結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五筆字型漢字編碼輸入技術是眾多的計算機漢字輸入 中的一種,它的基本原理和基礎技術思想,如運用筆劃輸入,將漢字拆成字根及用字根組字五區五位的劃分并將字根分布與其對應,末筆交叉識別等內容,有些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有些是現代他人發明并已公知的現有技術!皟灮骞P字型”專利技術的開發者雖然作出了自 己的貢獻,但是從“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可見,就整個五筆字型漢字輸入技術而言,并非本案相關專利所覆蓋的發明成果。
2.“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是王永民于1985年4月1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過 中國專利局審查,于1992年2月26日授予專利權的有效專利,該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河南省計算中心、北京市王碼電腦總公司、河南省南陽地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和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 會等四單位,該專利權依法應當受到保護。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另三家專利權人共同委托王碼公司作為共同專利權人的代表進行訴訟,手續合法,應予準許。
3.在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發明的保護范圍最寬,侵權 判斷應以此為依據。因此,“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以其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準。該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征包括獨立權利要求中前序部分的公知技術和特征 部分的區別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為了正確理解專利的保護范圍,不僅要看專利的權利要求,還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必要時還應當審查專利申請文檔,看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中對專利的保護范圍是如何向中國專利局陳述的,以及專利權人是如何將原有的保護范圍較寬的權利要求改寫為保護范圍較窄的權利要求,從而才獲得專利權的。就“優化五筆字型”專利而言,它并非五筆字型漢字輸入技術的基礎專利,也不是一項開創性發明。因此,在侵權訴訟中,不允許對審定公告確定的權利要求界定的保護范圍作任意擴大解釋,否則,將不利于計算機漢字輸入技術的發展。
4.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應當將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和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技術的必 要技術特征進行對比,看其是否覆蓋了專利技術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在一般情況下,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少,專利的保護范圍越大,相反,技術特征越多,則專利的保護范圍越小。據此常理可見,中國專利局對“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申請最終確定的專利保護范圍很小。其前序部分均為現有技術,特征部分即:采用經優化(優選)的220個字根構成對簡、繁漢字和詞語依形編碼的編碼體系,將其字根分布在下述五個區共25個鍵位上,并具體描述了字根在各鍵位上的分布。被訴侵權的東南漢卡中使用的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 筆字型”專利屬于同一類漢字編碼體系。它們二者都是在民族文化遺產和現有技術基礎上產 生的漢字輸入技術方案,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在技術上有聯系,這些聯系便是在現有技術方面基本相同,即發展的基礎相同,然而,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從這類編碼技術發展的角度看,“優化五筆字型”專利屬于低版本,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屬于高版本,低版本的技術內容不能覆蓋高版本的技術內容,因為,先進的技術可能源于落后的技術,但不能覆蓋落后的技術。從二者的技術特征看,“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是由220個字根組成的編碼體系,而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是由199個字根組成的編碼體系,這種字根的減少并非在220個字根中刪減的結果,而是依據易學易記的目標需要,重新優選字根的結果,這其中注入了開發者創造性的勞動。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單純的計算機漢字輸入技術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它們必須與計算機鍵盤相結合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法保護,“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也是如此。從“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可見,其220個字根與鍵位在5區5位上的一一對應關系是固定的。而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采用的199個字根組成編碼體系,這些字根在五區五位25個鍵位上的分布關系重新作了調整,并將三區和五區的位置作了調換,從而達到了方便輸入提高輸入速度的目的。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中 的四種字型減少為三種,方便了記憶。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的這些區別是具有實質性的,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的發明目的亦不相同,且使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取得了優于“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的技術效果。因此,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不屬于等同手段替換,不能適用等同原則。
5.一審判決脫離了專利侵權的基本原則,未以專利的權利要求為依據界定專利的保護范圍 ,未明確“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保護范圍,僅將其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區別特征作為“主要技術特征”與侵權物進行對比,對前序部分涉及的公知技術部分未作比較,比較對象錯誤,擴大了專利保護范圍;認定“五筆字型第三版技術選用的字根為220個,而第四版技術選用了其中的199個字根”與事實不符;將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與“優化五筆字型”專利的關系認定為“是一種依存關系或稱從屬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專利法意義上的依存關系或從屬關系是針對兩個相關專利而言的,前者是基本專利,后者是從屬專利,若實施從屬專利則必須要實施基本專利,離開前者不能實施后者,這時二者是從屬關系!皟灮骞P字型”專利并非基本專利,第四版技術完全可以獨立實施,因此,雖然第四版技術對第三版技術是一種發展改進,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優化五筆字型”的專利權人在使用第四版技術的人愿意支付合理費用的情況下,亦不應拒絕該人使用第四版技術更是于法無據。本案為專利侵權糾紛案,而一審法院依據專利法第1條即“專利法的目的”、第12條即“專利許可合同”,在未明確東南公司是否侵權的情況下,作出由東南公司向王碼公司支付24萬元技術使用費的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上訴人雖然在東南漢卡中使用了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但“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技術與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是兩個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案,二者不存在覆蓋和依存關系,因此上訴人在東南漢卡中使用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不構成對“優化五筆字型”專利權的侵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當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二 )、(三)款之規定,判決:
一、撤銷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中經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北京市王碼電腦總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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