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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玉振與方太公司、五星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蘇民三終字第01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玉振,男,1940年1月13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魚市街52-8號。
         委托代理人:
      陳建和,南京大學物理系教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下稱方太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寧波市慈溪經濟開發區海關路。
         法定代表人:
      茅忠群,方太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徐雪波,寧波誠源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劉鳳欽,浙江和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江蘇五星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五星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41號。
         法定代表人:
      伍建國,五星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劉鳳欽,浙江和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玉振因與被上訴人方太公司、五星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寧民三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于200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3月25日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朱玉振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方太公司和五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中,朱玉振訴稱,其于1995年1月5日申請了95239003.5號名稱為“一種抽油煙機”的專利,1997年4月24日被授權。2001年朱玉振發現方太公司生產的型號為CXW-169-J2M近吸式油煙機抄襲了涉案專利技術,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6的技術特征。五星公司銷售了侵權產品。請求法院判令方太公司、五星公司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賠償侵權所得利潤,公開賠禮道歉并且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方太公司辯稱,其生產的油煙機技術特征沒有落入朱玉振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侵犯其專利。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朱玉振的訴訟請求。

        五星公司辯稱,由于方太公司生產的油煙機沒有侵犯朱玉振的涉案專利,故其銷售行為也不構成侵權,請求駁回朱玉振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朱玉振于1995年1月5日申請了名稱為“一種抽油煙機”的專利,1997年4月24日被授權,授權公告日為1997年5月28日,專利號為95239003.5號(下稱涉案專利)。該專利處于有效狀態,其獨立權利要求6表述為:一種抽油煙機,它有一個或二個主風機,其特征是側面主風機位于灶具前方的一個或二個正面主風機室內,正面主風機室的底線高于灶具30-80cm,進風口向下傾斜,出風口開口于室外,灶具上方有梯形頂板,梯形頂板的里邊與正面主風機室進風口的上沿相連,梯形頂板左右兩邊分別固定有左側板和右側板,形成一個風罩,開動主風機時,進風風力線覆蓋整個灶面。圍繞該權利要求,其從屬特征表述為:該抽油煙機的特征是正面主風機室的出風口可以有一個輕質材料制作的風動門。正面主風機室的進風口可以有一個電動門。正面主風機室的進風口前沿,四周有一道油槽,油槽的最低處有一開口,通向其下面的一個可裝卸的小儲油盒。該專利的說明書記載:目前市場上的抽油煙機所吸入的油煙經一較長的管道通向室外,其缺點是氣態的油煙在管道內冷卻成液態,凝結在管道壁上,不易清洗。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無油煙危害烹調者健康,油煙能迅速短距離排向室外的抽油煙機。獨立權利要求6披露的是“橫向低位斜風式抽油煙機”,其出風口一般通過窗戶,也可以接一導管開口于室外。由于采用了低位排氣方式,油煙短程就排放至室外,油煙不易污染排氣通道。2001年12月19日,案外人俞炯曾經以現有技術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涉案專利無效。2002年8月2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435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有效。該決定書認為,俞炯提供的已經失效的94200033.1號專利為現有技術,并且抽油煙機上排風口接上附件彎頭和排風管向外排油煙也為現有技術。兩者對比,涉案專利的兩項技術特征沒有公開:一是主風機室出風口開口于室外;二是灶具上方有梯形頂板,梯形頂板的里邊與正面主風機室進風口的上沿相連,梯形頂板左右邊分別固定有左側板和右側板,形成一個風罩。

        方太公司生產、銷售的CXW-169-J2M型號的油煙機,其實物及其產品說明書顯示的技術特征為:(1)有兩個主風機;(2)主風機分別位于灶具前方的兩個正面主風機室;(3)安裝后其正面主風機室的底線高于灶臺42-47cm;(4)主風機的進風口及其所在的罩板向內側傾斜,下部略呈弧狀;(5)出風口開口于頂板,安裝時出風口通過出風管連接通向室外或排煙管道;(6)灶具頂板呈長方形,左右兩側裝有側板,整個側面呈直角梯形,直角位于上端,下端略呈向里的弧形,頂板和側板形成開口向灶臺的風罩,主風機進風口上沿距頂板略有間隔;(7)前側與頂板相連面板呈長方形,其下方裝有長方形可翻轉的玻璃;(8)相配套的可伸縮通風管伸展時長約2米,收縮時約0.4米。

        2002年10月,五星公司從方太公司購買型號為CXW-169-J2M的“方太”油煙機20臺,單價為681.0256元,總價款13620.51元。2002年11月14日五星公司銷售1臺,單價850元。

        一審法院認為,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解釋權利要求。因此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主要為:(1)抽油煙機有一個或二個主風機;(2)主風機位于灶具前方側面的一個或者二個正面主風機室內;(3)安裝后,主風機室的底線高于灶具30-80cm;(4)主風機進風口向下傾斜;(5)出風口開口于室外;(6)灶具上方有梯形頂板,梯形頂板的里邊與正面主風機室進風口的上沿相連,梯形頂板左右兩邊分別固定有左側板和右側板,形成一個風罩;(7)開動主風機時,進風風力線覆蓋整個灶面。經過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1、2、3、4分別與專利技術特征1、2、3、4相同,而不同點分別體現在:一是“出風口”。涉案專利揭示的出風口開口于室外,而被控侵權產品的出風口位于機器頂部,在安裝時出風口需要通過出風管連接通向室外或排煙管道。二者的這一特征不同。二是涉案專利披露灶具上方有梯形頂板,梯形頂板的里邊與正面主風機室進風口的上沿相連,梯形頂板左右兩邊分別固定有左側板和右側板,形成一個風罩。而被控侵權產品頂板呈長方形,左右兩側裝有側板,整個側面呈直角梯形,直角位于上端,下端略呈向里的弧形,頂板和側板形成開口向灶臺的風罩,主風機進風口上沿距頂板約1.5cm。二者的這一技術特征也不相同。另外,上述兩個技術特征也不構成等同替代。故被控侵權產品對涉案專利不構成侵權。

        綜上,方太公司生產的CXW-169-J2M型油煙機未落入朱玉振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朱玉振指控方太公司和五星公司侵犯其涉案專利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朱玉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朱玉振負擔。

        朱玉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賠償所得利潤并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理由:一審判決認定方太公司CXW-169-J2M油煙機不構成侵權與事實不符。專利技術特征“主風室開口于室外”包括主風室開口于室外與主風室通過管道開口室外相結合兩種情況;頂板不應當作為單獨的技術特征,而應當結合風罩結構與安裝方式整體考慮,被控侵權產品構成等同侵權。

        方太公司、五星公司沒有提出書面答辯,其口頭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如果構成侵權,賠償損失的數額如何確定。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補充提交證據。

        由于當事人之間對于一審已經查明的事實并無異議,主要是對于相關事實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本院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結合上述事實,本院認為:

        一、關于“出風口開口于室外”問題。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6明確載明:“……出風口開口于室外,……!庇捎谠撐淖直硎霰容^概括,故專利權人與被控侵權人之間對此的理解存在分歧。朱玉振認為:該表述既包括直接開口于窗外,也包括通過排風管排出窗外的情形。而被上訴人則認為:朱玉振已經在其發明摘要部分明確“主風機室直接開口于窗外”;同時該專利說明書關于發明目的表述中,已經明確本專利要克服現有技術產品共同存在“油煙經一較長的管道通向室外”的缺陷,提供一種“油煙能迅速短距離排向室外的抽油煙機!蓖瑫r還說明,“出風口開口于室外(一般通過窗戶,也可以接一個導管)”。因此應當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關于出風口開口于窗外是指直接開于窗外,或者由于墻體太厚也可以直接嵌入墻體內由導管導出墻體外。但是與被控侵權物采用現有技術披露的“出風口在殼體上部,通過排風管排除油煙”的性質不同。

        對此:1、相關文獻的記載:(1)現有技術的披露。在本案一審期間,被控侵權人提供了專利號為ZL94200033.1的在先專利,其中披露了“排風口開于機殼頂板、通過排風管排除油煙”的技術特征。(2)無效審查階段朱玉振的陳述。2002年3月6日,朱玉振在給專利審查員的書面陳述意見中,就對比在先專利已經披露的“排風口開設在機殼頂板、通過排風管排除油煙”的技術特征,認為該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6“完全沒有同類之處”。(3)專利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書(下稱復審決定書)的記載。復審決定書明確:涉案專利的“如下特征沒有被公開:“主風機室出風口開口于室外……”。明確涉案專利關于出風口的開口方式現有技術沒有披露,同時還明確為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兩個區別特征之一。

        2、本院認為:
        首先,被上訴人已有公知技術抗辯成立。因為:(1)專利號為ZL94200033.1的在先專利已經披露了排風口開于機殼頂板、通過排風管排除油煙的技術特征。經過當場對比,被控侵權物CXW-169-J2M型號油煙機的技術特征與該在先專利披露的相關技術特征基本一致,對此朱玉振也不否認。(2)復審決定書已經確認:“主風機室出風口開口于室外”是明確作為與現有技術“排風口開設在機殼頂板、通過排風管排除油煙”的區別特征之一,涉案專利經過與在先專利披露的技術特征比對,存在實質性不同。因此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與涉案專利該技術特征存在本質性不同,被上訴人已有公知技術抗辯成立。

        其次,朱玉振對其的相關陳述禁止反悔。朱玉振在專利申請階段或專利復審階段,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作的關于權利要求范圍的陳述不得反悔,應當作為確定其權利保護范圍的依據。(1)盡管朱玉振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相關的表述不夠清晰,但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及其實施例,可以明確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是克服現有技術存在的經過較長排油煙管道排除油煙的缺點,提供一種短距離排油煙的專利技術。朱玉振在二審庭審中解釋,在專利摘要部分明確“主風機室直接開口窗戶外”屬于表述錯誤,但結合其關聯的“油煙未被冷凝,短程排向室外,不污染油煙機”的表述;同時結合涉案專利的附圖,可以得出被上訴人對此的解釋更符合權利要求內容本義的結論。(2)由于朱玉振在專利復審階段,對于其權利要求中關于“主風機室出風口開口于室外”進行過限定性解釋,認為該技術特征從來沒有被公開披露,實質上就排除了專利中含有被現有技術披露的“排風口開設在機殼頂板、通過排風管排除油煙”內容部分的保護,并且該解釋被專利復審委采納。因此朱玉振在專利復審階段明確放棄的保護內容,不能在侵權訴訟中再納入其保護范圍內,否則有違禁止反悔原則,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故此本院無須考慮等同原則的適用。朱玉振在上訴中認為其“出風口開于室外”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通過排風口開設在機殼頂板、通過排風管排除油煙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梯形頂板的問題。對于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灶具上方有梯形頂板”是否屬于涉案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問題,雙方理解也存在分歧。朱玉振認為:涉案專利根據力學原理,保護風罩下方主風機吸風和排風形成的風場,因此頂板的形狀并不重要。故梯形頂板本身不是一個必要的技術特征,只有與側面板一起形成的風罩,才是一個必要的技術特征。被上訴人則認為:朱玉振在其專利權利要求書、專利說明書和專利復審階段,均強調涉案專利的實質性進步之處在于梯形頂板及其形成的效果,且被復審決定書作為另外一個區別特征予以確認。因此梯形頂板屬于涉案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而被控侵權的CXW-169-J2M型號油煙機采用的是長方形頂板,屬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該技術特征不同。

        對此:1、相關文獻的記載:(1)現有技術的披露。在本案一審期間,被控侵權人提供了專利號為92223260.1的在先專利,其中披露了“一個積木帽檐式儲煙罩,安裝在殼體的正面,儲油罩的頂板、左右側板與殼體之間、檐板與頂板之間為活動連接”的技術特征,該專利沒有限制頂板的形狀。(2)復審決定書的記載。關于“灶具上方有梯形頂板,梯形頂板的里邊與正面主風機室進風口的上沿相連,梯形頂板左右兩邊分別固定有左側板和右側板,形成一個風罩”的技術特征沒有被現有技術公開。前述在先專利“公開的抽油煙機的結構與權利要求6限定的抽油煙機完全不同,也沒有給出上述區別特征的任何啟示”。

        2、本院認為:首先,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專利梯形頂板的作用和功效的解釋基本一致,均同意按照專利說明書解釋:梯形頂板和左側板、右側板可以連成一塊,制成弧形。形成一個風罩,使得灶具上方的油煙不會外泄,同時也縮小了抽風空間,使得抽風效果明顯,對此本院予以確認。其次,專利權利要求書明確將“梯形頂板”單獨作為一個重要的技術特征予以了表述,并且梯形頂板對于實現專利的目的(形成相應的縮小抽風空間、使得抽風效果明顯的技術效果)起著重要的作用。反之,如果不采用梯形頂板就可能無法實現上述目的。而且復審決定書在闡述涉案專利創造性時,針對現有技術披露的普通頂板技術特征,明確梯形頂板屬于與現有技術的兩個區別特征之一。故朱玉振二審庭審中認為頂板的形狀與技術效果沒有因果關系、不屬于必要技術特征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另外,朱玉振庭審認為被控侵權的長方形頂板屬于梯形頂板的下位概念,但是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長方形頂板和梯形頂板均屬于頂板的下位概念,對此不會產生異議。但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長方形頂板與梯形頂板相互關系的情況下,要得出長方形頂板屬于梯形頂板下位概念的結論,沒有依據。故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不具備梯形頂板的技術特征。

        綜上,本院認為朱玉振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方太公司生產銷售、五星公司銷售的CXW-169-J2M型號油煙機不構成侵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10元,由朱玉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譚筱清
        代理審判員 徐美芬
        代理審判員 袁滔
        二○○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曹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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